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与条件

湖口法律咨询 2025-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和条件:首先是土地尚未使用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划进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其次是在规划的道路、绿地、公共场地等设施已经建成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土地尚未使用之前还是之后设立的地役权都不能阻碍这些设施的建设。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如果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没有注明该土地负担地役权,那么原来的地役权就不再对其产生效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在地役权设立时,土地尚未划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得以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供役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在土地尚未使用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划进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有,对于已经设立的地役权,不得阻碍房屋和其他设施的建筑。如果是在土地尚未划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之前已经设立的地役权,当规划的道路、绿地、公共场地等设施已经建成时,原来的地役权不再对道路等设施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在土地尚未划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划进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时,对于已经设立的地役权,不得阻碍房屋和其他设施的建筑。如果是在土地尚未划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之前已经设立的地役权,当规划的道路、绿地、公共场地等设施已经建成时,原来的地役权不再对道路等设施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人的地役权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如果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没有注明该土地负担地役权,那么原来的地役权不再对其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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